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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群体性事件和非正常上访处置中失职渎职行为处理规定
责任编辑:纪委办 来源:纪委办   发布时间:2011-07-27

 

大办发〔201111

 

 

益阳市大通湖区办公室

关于转发《中共大通湖区纪委

大通湖区监察局关于国家工作人员

在群体性事件和非正常上访处置中

失职渎职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

    《中共大通湖区纪委、大通湖区监察局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群体性事件和非正常上访处置中失职渎职行为处理规定》已经区委、区管委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O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中共大通湖区纪委  大通湖区监察局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群体性事件和非正常上访处置中失职渎职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责任制,切实落实领导责任,维护信访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信访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组织负责人、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非正常上访是指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及相关规定,不按规定人数,不到指定地,在敏感期、重点地方、要害部门,反映信访诉求的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具体事由出现后,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没有及时掌握情况、派出相关人员到现场做化解工作并向区维稳办、区联席办及相关领导报告情况,致使群体性事件发生,造成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二)发生群体性事件后,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未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开展劝阻、稳控与化解工作并向上级有关部门与领导报告情况,致使事态升级扩大,造成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三)发生5人以上(不含5人)集体非正常上访后,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未按区领导的要求,及时赶赴现场做劝阻、化解等工作,致使事态升级扩大,造成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在一工作年度内,责任单位发生3次及以上群体性事件的,或发生2次以上进京3人及以上赴省非正常上访的。

(二)特护期内,责任单位发生1次群体性事件或到区以外地区5人以上(不含5人)集体非正常上访的。

(三)发生群体性事件或多人集体非正常上访后,相关责任人员不知情或知情不报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一)在一工作年度内,责任单位发生3次及以上个体就同一诉求赴省进京非正常上访的。

(二)在特护期内,责任单位发生1次稳控对象赴省进京非正常上访的。

(三)特护期内,责任单位在稳控对象失控8小时内未报告区维稳办、区联席办或区领导的。

第七条  凡因各级党组织负责人、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机关委托的工作人员)对上访对象的合理诉求,不作为、慢作为或个人其他过错,引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引发多人集体非正常上访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八条 在信访维稳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九条 有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的行为,除给予政纪处分外,对其中的党员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可同时视情节按程序给予职务调整、就地免职等组织处理。

第十条 有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可责令作出深刻检查、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同一利益诉求群体涉及多个责任单位人员,发生越级非正常上访或群体性事件,追究参与人数最多的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和在一年度内参与次数最多的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十二条  给予责任人员纪律处分,由区信访办和区维稳办等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按照党纪政纪调查处理的权限和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办理。特殊情况,对党员的调查处理可由区纪委直接办理;对行政监察对象的调查处理可由区监察局直接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共大通湖区纪委、大通湖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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